第 1 条:定义
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以下定义适用于单数和复数形式,并以大写字母书写:
- 要约:Eatcard 向客户作出或此前已作出的、关于委托和/或由 Eatcard 交付产品和/或服务的要约,无论是否以(书面)报价单的形式作出;
- 通用条款和条件:Eatcard 的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也可通过 https://eatcard.nl/termsconditions-for-restaurants/ 查阅和/或下载;
- Eatcard:有限责任公司 Eatcard B.V.,地址为 ‘s-Hertogenbosch 的 Helftheuvelweg 11(5222AV),在荷兰商会商业登记处登记,KvK 编号为 76388832;
- 知识产权:所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业秘密、数据库权利、域名权、商号权、商标权、设计权、邻接权、专利权以及专有技术权利;
- 客户:与 Eatcard 订立本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 协议:Eatcard 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协议,据此 Eatcard 为客户履行委托和/或交付产品和/或服务,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构成该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一方:Eatcard 或客户;
- 双方:Eatcard 和客户;
- 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协议订立之前、期间或之后,从披露方或通过披露方收到的,或接收方在协议框架内知悉的任何信息(以任何形式),前提是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护法》(Wet bescherming bedrijfsgeheimen)所定义的商业秘密、包含个人数据、已被标明为保密,或接收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信息是保密的或拟作保密。Eatcard 方面的保密信息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Eatcard 的软件、(源)代码、程序、应用程序、客户数据、专有技术、技术规格、文档以及 Eatcard 软件的图片/视频;
- 网站:Eatcard 网站,地址为 https://eatcard.nl。
第 2 条:适用范围
-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要约、协议、每一项委托、将交付和/或已交付的服务和/或产品,以及双方之间的(履行)(其他)(法律)行为。
- 如协议与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有任何冲突,以协议为准。
- 在此明确拒绝适用客户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条件和通用条款和条件。
第 3 条:协议的成立
- Eatcard 将向客户作出要约,载明将执行的委托和/或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以及客户在接受要约时应支付的报酬。
- 要约不具约束力,不使客户承担任何义务。
- 如要约以(书面)报价单的形式作出,除非要约另有说明,要约自 Eatcard 发出之日起 14(十四)个日历日内有效。
- 要约中对委托、产品和/或服务的描述具有约束力。即使客户旨在接受要约的回复仅在次要问题上与要约有所不同,Eatcard 也不受该回复的约束。
- 要约可能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作出。如该信息被证明不正确,Eatcard 有权将要约和/或应付费用调整为正确的信息,即使协议已经成立之后亦然。
- 一旦要约被接受,协议即告成立。客户一旦同意要约,或 Eatcard 可合理地将客户的某种行为理解为(表面上的)(默示)同意,要约即被视为已被接受。
- 如果客户可以合理理解要约或其一部分包含明显的错误或笔误,Eatcard 不受该要约约束。
第 4 条:协议的履行
- Eatcard 将尽一切努力,依据协议、要约和通用条款和条件为客户履行协议。
- Eatcard 执行的所有工作和/或服务均以尽力履行义务(inspanningsverbintenis)为基础。Eatcard 不对工作、产品和/或服务的结果作出任何保证。
- 在履行协议时,Eatcard 没有义务遵循客户的指示,特别是当协议的内容和/或范围因这些指示而变更或补充时。如 Eatcard 仍选择遵循这些指示,有权向客户收取(额外的)费用。
- 客户确认并接受,Eatcard 为履行协议,也可能依赖第三方的工作、服务和/或产品。Eatcard 对第三方的工作、服务和/或产品不承担责任。
- Eatcard 指定或确认的、关于协议(或其部分)执行或完成的期限,始终仅具指示性。这些期限绝非确定期限。期限逾期时,只有在客户向 Eatcard 发出合理且适当的催告通知,并给予 Eatcard 合理期限以继续履行后,Eatcard 才构成违约。
- Eatcard 明确不对实现某些(预期)结果负责,例如达到特定营业额或利润。
- 有关服务水平的任何约定,只能由双方明示以书面形式达成,例如服务水平协议(SLA)。在此情况下,客户应始终立即告知 Eatcard 所有已经或可能影响服务水平和/或服务可用性的情况。
- 如已明示以书面形式约定服务水平,软件、系统及相关服务的可用性始终按如下方式计算:Eatcard 事先公告的因维护而临时停用,以及 Eatcard 无法控制的所有情况,均不纳入计算。Eatcard 所测得的可用性,在客户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作为真实且具有约束力的证明。
第 5 条:客户的责任
- 客户有义务始终做好为 Eatcard 及时、正确履行协议或交付所需的一切工作。客户应尽可能使 Eatcard 能够履行其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时付款、确保网络连接运行良好,以及提供和将要提供的完整、正确的数据,这些数据对 Eatcard 履行协议而言是或可能是重要的。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协议发生变更的情形,无论变更是由客户还是 Eatcard 提出。如果客户违反其义务,导致 Eatcard 必须额外工作,客户应支付约定的(小时)费率,如无约定,则支付 Eatcard 的通常(小时)费率。
- 对于因客户提供的不正确和/或不完整的数据而产生的任何损害,Eatcard 不承担责任。客户就此使 Eatcard 免受一切损害、费用和索赔。
- 客户负责正确选择计算机、数据或电信设施(包括互联网),并确保其及时、完整地可用。
- 客户负责保守用户名和密码以及所有其他涉及隐私的信息的机密性,例如其 PIN 码,以及员工的登录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内容(广义上)。客户对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和/或员工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的服务使用,负有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义务。Eatcard 可以认定,使用客户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人确实是客户本人。一旦客户怀疑其用户名和/或密码(和/或员工的)已落入未经授权人员之手,客户有义务立即通知 Eatcard,同时不影响客户自身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进一步违规(例如更改密码和/或用户名)的义务。
第 6 条:(服务的)使用
- 客户确认并接受,通过服务,Eatcard 仅致力于提供客户可以使用的软件(作为一项服务)。
- 客户接受服务按“现状”提供。Eatcard 不保证服务始终无错误、完整或最新。Eatcard 不保证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始终可以访问,且没有中断或故障。服务故障可能因其他原因发生,包括互联网连接故障、(第三方)软件故障、(第三方)硬件故障,和/或病毒和/或缺陷。
- 服务仅供协议所述的用途使用。明确禁止将服务用于其他目的。
- 客户明确不得将服务用于违法行为,或用于适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滥用服务。
- 如客户违反前述规定,Eatcard 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暂停或终止对服务(的部分)的访问和/或使用。对于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采取的措施(例如限制、暂停或终止对服务(的部分)的访问和/或使用)所造成的任何数据丢失,Eatcard 不承担责任。
- 在 Eatcard 认为必要的范围内,Eatcard 有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或避免危险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暂停或终止对服务(的部分)的访问和/或使用,所有措施均由 Eatcard 自行决定,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Eatcard 始终有权对服务进行变更和/或升级,包括扩展、变更或删除某些功能,无论服务此后是否不再能通过某些操作系统和/或硬件使用。
- Eatcard 有权为进行维护、变更和/或升级而临时暂停服务,客户不得就此要求任何赔偿。
- Eatcard 有权对服务中的数据流量和存储容量的使用实施限制,并可随时调整。
- 如 Eatcard 认为为了服务正常运行有必要,有权更改(或委托更改)客户的登录程序、密码和/或用户名。
- 对于客户通过服务作出的任何决定,Eatcard 不承担责任。Eatcard 不保证通过服务能够取得任何结果。
- 客户对其借助服务所实施的全部行为负全部责任。客户就其借助服务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使 Eatcard 免受损害。
- 服务可能包含指向 Eatcard 不管理的其他服务、软件、平台和/或网站的链接,服务内可能与其他服务、软件、平台和/或网站进行数据交换和/或集成。Eatcard 对此没有控制权或决定权,不就此作出任何保证或声明,也不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客户接受这一点。使用这些第三方服务、软件、服务和/或网站,可能受相关第三方的使用条款或服务条款约束。Eatcard 不是客户与该第三方之间任何协议的一方。
第 7 条:费用和付款
- 客户应就协议的执行向 Eatcard 支付费用。协议执行的费用金额载明于要约和/或协议中。
- 应付款项仅可通过直接借记(自动扣款)支付。客户签署报价单即授权 Eatcard 自动收取约定的月度款项。应付款项每月提前从客户指定的账号中扣收。
- 除非明确另有说明,Eatcard 公布的所有价格均以欧元计价,且不含增值税(VAT)、政府已经或将要征收的其他税费,以及任何第三方费用。
- 协议成立后,如政府在协议下已经或将要征收的税费和/或其他费用,以及国内或国外的第三方费用,在期间有所提高,Eatcard 保留将这些增加额转嫁至客户应付费用的权利。
- 客户必须支付约定的费用:1. 每年在 Eatcard 履行协议之前,以直接借记(SEPA)方式预付;或 2. 每月在 Eatcard 履行协议之前,以直接借记(SEPA)方式预付。
- 发票的付款期限为发票日期后 15(十五)天,除非明确另有约定。约定的发票付款期限为确定期限。
- 客户须确保账户余额充足,并保证所提供银行信息的正确性,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和账户持有人姓名。
- 如客户撤销(storno)或冻结直接借记,或直接借记交易失败两次,Eatcard 有权(但无义务)暂停履行协议。但费用仍然应付。Eatcard 有权为此向客户发送(电子)发票,和/或为此委托第三方。
- Eatcard 有权提高其费用。在可能的范围内,Eatcard 将在涨价生效前至少 3(三)个月通知客户。发生涨价时,客户有权在收到涨价通知后 30(三十)天内终止协议,但须遵守 3(三)个月的通知期。如 Eatcard 依据荷兰统计局(CBS)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涨价,或自新日历年一月起最多涨价 5%,和/或涉及本条第 3 款所述的涨价,则客户上述终止协议的权利不适用。
- 不允许暂停或抵销客户应付的费用。
- 如逾期付款,客户依法视为违约。在此情况下,客户应支付法定商业利息,并且无需催告,除本金和上述利息外,还须全额赔偿全部催收费用。这既包括庭外费用,也包括诉讼费用,包括催收机构、律师和执达员的费用,且不影响 Eatcard 的其他合同或法定权利,包括获得赔偿的权利。庭外催收费用按照《庭外催收费用赔偿法令》(Besluit vergoeding voor buitengerechtelijke incassokosten – BIK)计算,但实际发生的庭外费用更高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将向客户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
- 如客户进入清算程序、申请或已进入延期还款(surseance van betaling)或破产程序、债务重组,或发生客户无法再自由处置其资产的任何其他情况,Eatcard 可自由地立即终止协议,且 Eatcard 无需承担任何义务,例如支付赔偿。在这些情况下,Eatcard 对客户的债权立即到期应付。
第 8 条:知识产权
- 服务的所有知识产权,以及在协议框架内开发或提供给客户的所有作品,例如材料、软件、培训课程、设计、文档、分析、建议、报价单、照片、视频、文件以及其他可能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均归 Eatcard 和/或其许可方所有。协议或服务的使用均不导致任何知识产权转让给客户。
- 客户仅取得协议或法律授予其的使用权和权限。除非另有书面明示约定,这指的是一项非独占、不可转让且不可再许可的权利,即为其自身使用 Eatcard 开发或提供的作品,且仅限于协议的期限和预期目的。客户使用服务的权利明确限于客户所购买模块的使用。
- 客户明确不得下载、复制、修改、逆向工程、发布或用于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第 1 款所述的作品,或协议框架内提供的其他信息,除非强制性荷兰法律允许此类使用,或已明示约定。
- 除非另有书面明示约定,Eatcard 在协议框架内制作的工作图纸、插图、原型、比例模型、模具、设计、设计草图、影片以及其他材料、文件或作品,仍归 Eatcard 所有,无论其是否已交付给客户或第三方。
- 客户保证,其以任何形式向 Eatcard 提供的信息,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 客户就第三方基于下述主张而提出的一切索赔、程序、损失和/或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害,使 Eatcard 免受损害:客户的任何活动以任何方式属于违法,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协议和/或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 客户授予 Eatcard 一项无限制的许可,允许 Eatcard 根据自身判断,在履行协议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分发、存储、复制或发布客户提供给 Eatcard 的全部信息。
- 客户授权 Eatcard 在推广、宣传和/或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商号和/或品牌)名称、标志和/或其他信息,包括在 Eatcard 网站上的明确提及。
- Eatcard 有权将因履行协议而在其一方增加的知识用于其他目的,前提是不得将客户的严格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第 9 条:风险转移
- 材料、硬件、软件、数据文件和/或其他作品的丢失、盗窃、侵占或损坏风险,自其实际处于客户或客户辅助人员的控制之下时起转移给客户。
第 10 条:保密
- 每一方都应严格保密对方的全部保密信息。各方还应要求其员工同样履行此项义务。客户仅可为向其提供相关信息的目的使用 Eatcard 的保密信息。客户仅可在协议所必需的范围内,向员工提供 Eatcard 的保密信息。
- 如客户违反第一款的规定,客户应就每次违规向 Eatcard 支付即时到期的违约金 10,000 欧元(一万欧元),且每天支付 500 欧元(五百欧元)(不足一天的部分按一天计算),无需催告和/或归责认定,且不影响 Eatcard 的其他法定或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额外的)损害赔偿和/或履行请求。
第 11 条:维护
- 如 Eatcard 认为在维护范围内有必要,有权中断(服务的使用)。客户确认并接受,进行维护可能导致服务使用中断。在维护过程中,Eatcard 可以(或委托他人)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文件和/或数据,以查找不安全或违法行为、计算机攻击及计算机病毒的迹象,以及广义上与之相关的一切内容。
- 如 Eatcard 预计维护将对向客户提供服务产生不利影响,Eatcard 将:
- Eatcard 保留随时对服务的技术特性、数据和电信网络进行变更,或对其服务和服务提供进行任何其他变更的权利。客户确认并接受,变更可能会影响客户正在使用的外围设备和计算机设备。对于本条所述变更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Eatcard 不承担责任。客户就此使 Eatcard 免受一切损害、费用和索赔。
- 尽一切努力在维护前通知客户。如出现紧急情况,或事先通知客户明显不可能,Eatcard 有权在无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维护工作;
- 在可能的范围内,安排在上午 10:00 之前进行维护,以尽可能减少影响,并尽一切努力将服务中断的时间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 12 条:搬迁
- Eatcard 随时有权搬迁(或委托搬迁)其数据中心和/或托管空间。此外,Eatcard 有权因搬迁而中断其服务。
- 客户不得反对此类搬迁。
- 客户同意,因搬迁导致的服务中断不计入停机时间(前提是已就此作出约定),但前提是 Eatcard 最迟在搬迁前 5(五)个工作日通知客户。这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或客户可查阅的 Eatcard 在线平台进行通知。
- 客户因本条所述搬迁而须承担的费用,由客户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 13 条:所有权(保留所有权)和留置权
- 只要客户存在下列情形,Eatcard 仍是货物、财产权及同等法律标的(例如已交付的硬件)的所有人:
- 只要 Eatcard 交付的物品上存在上一款所述的保留所有权,客户就无权为其设立负担。在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期间,客户有义务确保交付的货物保持在其被提供时的相同状态和质量。
- 在 Eatcard 主张保留所有权后,其可立即收回附有保留所有权的已交付货物。客户允许 Eatcard 进入已交付货物所在的场所。Eatcard 有权为此向客户收取费用。如发现已交付货物的状态与其被提供时不同,Eatcard 有权向客户收取任何维修费用。
- 只要客户未履行协议义务,Eatcard 有权不向客户交付其根据协议已收取或保管的、客户已支付的款项。
- 如 Eatcard 尚未交付产品,但客户未按协议支付约定的预付款或价款,Eatcard 享有留置权。在客户全额并按协议付款之前,产品将不予交付。
- 未履行协议义务;
- 未支付根据协议已经或将要执行的工作和/或服务的费用;或
- 未满足因未履行协议而产生的索赔,例如损害赔偿、利息和费用。
第 14 条:已交付硬件的保修、换货和维修条件
- Eatcard 交付的产品符合交付时可以合理要求的惯常要求和标准,且符合其在正常使用中的用途。
- Eatcard 交付的硬件供在欧洲经济区(EEA)内使用。Eatcard 保证,其交付的硬件在交付时符合适用的欧盟技术法规,包括 CE 标志要求和适用的欧洲产品指令。客户负责遵守使用国适用的任何额外本地安装和使用法规。Eatcard 应客户要求,告知其交付硬件的技术规格。
- 如交付的产品不完整,或在交付后立即出现缺陷,客户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但无论如何应在交付后 1(一)周内通知,以便 Eatcard 能够修复缺陷或更换产品。如 Eatcard 在上述期限之后才获知,该缺陷将被视为保修期内的缺陷。
- 已交付硬件的保修期与相关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期相同。Eatcard 应客户要求,告知其所交付产品适用的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如缺陷属于保修范围,将由相关制造商或供应商予以修复。
- 在某些情况下,Eatcard 可根据自身判断,或根据相关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判断,决定在保修范围内以交付替换产品代替修理或修复有缺陷的产品。替换产品不一定是全新的相同产品,但属于具有代表性的产品。
- 如缺陷和/或故障全部或部分由不正确、疏忽或不专业的使用造成,客户不得援引任何保修。这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原因,例如雷击或火灾,或客户在未经 Eatcard 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对已交付产品进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变更,或将产品用于其设计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和/或应用。
- 如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Eatcard 将向客户收取维修、更换、运输以及其他任何(补救)费用。
- 如保修涉及第三方制造的产品,保修范围仅限于该产品制造商提供的保修。客户须自行与该第三方解决问题。Eatcard 可以居中协调,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就此类协调,Eatcard 可向客户收取约定的(小时)费率,如无约定,则收取其通常(小时)费率。
- Eatcard 有权(随时)就已交付产品的保修、换货和维修条件制定进一步规则,并可能要求客户参阅其为提出保修索赔所需填写的文件。
第 15 条:数据
- Eatcard 是与服务、底层软件、平台以及 Eatcard 独立开发的所有作品和材料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客户录入服务的数据,以及因客户及其客人使用服务而产生的数据,仍归客户所有,或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意义上,由客户作为数据控制者予以控制。除履行协议外,Eatcard 无权将这些数据用于其自身目的。本条不影响 Eatcard 对匿名、汇总统计数据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这些数据不能追溯到个人用户或客户。
- Eatcard 无义务遵从客户提出的、针对服务相关数据(例如营业额数据)的修改请求。
- Eatcard 无义务提供或开放安全、备份、应急或恢复服务。如客户希望备份数据,应自行进行备份。
- 客户须自行负责并始终承担遵守其适用的所有法定管理和保存义务的责任。
- 客户随时有权向 Eatcard 索取其使用服务所产生的数据。Eatcard 将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免费以通用、结构化且机器可读的格式向客户提供这些数据。Eatcard 将与客户协商确定技术导出格式,但该格式必须使数据可用,并能够转移到其他系统。协议终止后,Eatcard 将根据客户的选择,依照数据处理协议,返还或销毁客户的全部个人数据。终止后提出的请求,Eatcard 将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理,包括 GDPR 和《数据法》(Data Act)。
第 16 条:隐私
- Eatcard 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仅限于履行协议和/或其隐私政策中所述的目的。
- 客户向 Eatcard 提供的个人数据的(合法性及)(处理)责任由客户承担。如有需要,客户应与 Eatcard 就个人数据的处理订立协议。
第 17 条:责任
- 对于客户因 Eatcard、其员工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在履行义务时的可归责过失、错误(dwaling)和/或因其非法行为(侵权,tort)所遭受的损害,Eatcard 的责任被排除。
- 在 Eatcard 的责任无法被排除的范围内,Eatcard 每次事件(一系列连续事件视为一次事件)的责任限于赔偿直接损害,最高以 Eatcard 的保险公司就该情况支付的金额为限。
- 如 Eatcard 的保险公司因任何原因未予赔付,或 Eatcard 就造成损害的事件未投保,Eatcard 的责任限于赔偿直接损害,最高以客户在损害事件发生前 12(十二)个月内根据协议支付给 Eatcard 的费用为限。Eatcard 的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 5,000 欧元(五千欧元)。
- 直接损害仅指:
- Eatcard 对间接损害不承担责任。间接损害指除直接损害以外的所有损害,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损害、利润损失、错过的节省、商誉减损,以及因未达到预期或承诺的结果而造成的损害。
- 如损害是 Eatcard 或其管理层的故意或有意的重大过失所致,本条所述的责任排除和限制即告失效,且仅在此范围内失效。
- 除非 Eatcard 的履行绝对不可能,或存在《荷兰民法典》(BW)第 6:83 条 c 项所述的情形,Eatcard 因其在协议项下义务的可归责不履行而承担的责任,仅在客户立即向 Eatcard 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并给予 Eatcard 合理期限以纠正不履行,且 Eatcard 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有可归责的不履行时,才会产生。
- 任何获得赔偿权利的前提条件,始终是客户须在损害发生后 30(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 Eatcard 报告损害。
- 如双方就服务的服务水平作出了约定,例如在服务水平协议(SLA)中,其中约定的救济措施明确作为唯一救济。这些救济措施视为违约金,并替代任何损害赔偿。
- 如因客户违反协议或客户的任何其他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第三方提出的一切索赔和其他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客户应使 Eatcard 免受损害。
- 财产的实际损害;
- 为防止或限制因责任所基于的事件而可合理预期的直接损害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
- 为确定损害原因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 18 条:不可抗力
- 如发生不可抗力情形,Eatcard 不承担履行任何义务的责任。
- Eatcard 方面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和判例所理解的情形外,还包括:员工患病和/或对协议执行至关重要的人员或关键第三方缺席,停电,罢工,暴乱,政府措施,火灾,自然灾害,洪水,战争,流行病,大流行病,普遍的运输问题,Eatcard 供应商的故障,Eatcard 聘请的第三方的故障,互联网连接故障,(电信)网络故障,DDoS 攻击,黑客入侵,其他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 如不可抗力情形持续超过 90(九十)天,或已确定不可抗力情形将持续超过 90(九十)天,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ontbinden)协议,且无需因此解除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除非不履行的性质或程度不足以证明解除是正当的。
第 19 条: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 协议自要约或协议签署之时生效,或自客户以其他方式同意要约或协议之时生效,除非要约或协议中载明了其他生效日期。
- 12(十二)个月的合同期限自客户实际开始使用软件之日起算,即 Eatcard 书面确认的安装日期。报价单的签署日期仅作为协议的生效日期,不作为合同期限的起算日期。
- 客户可在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opzeggen)协议,但须遵守 3(三)个日历月的通知期。客户终止协议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support@eatcard.nl。
- 除因 Eatcard 的可归责过失外,客户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的,全部剩余合同期限的费用依法立即到期应付。
- 客户购买的所有模块均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条所述的相同合同期限和通知期。在合同期限内提前终止单个模块不可行。如客户仍希望提前终止一个或多个模块,Eatcard 仅在客户支付相关模块至合同期限结束为止的全部剩余费用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增加额外模块是允许的;此类模块将持续至当前合同期结束,并且自增加之日起 30(三十)天后,与其他现有模块适用相同的合同期限和通知期。本条仅适用于 Eatcard Select 定价模式,不适用于 Eatcard Complete 定价模式。
- Eatcard Complete 定价模式仅面向在 2026 年 6 月 1 日之后订立协议的新客户开放。已经在使用 Eatcard Select 模式的现有客户,在合同期限进行中不得转为 Eatcard Complete 模式,除非 Eatcard 书面同意。
- Eatcard 可随时立即终止(opzeggen)协议。
- 如一方因另一方在履行协议中的可归责不履行而解除(ontbinden)协议,前提是另一方在经过适当催告并且届满其中所给予的合理期限后,仍有可归责的不履行,则该方有权解除协议。
- 如在解除时,Eatcard 已为客户提供服务和/或已为客户完成其他工作,这些已提供的服务和/或已完成的工作,以及相应的付款义务,不受解除所引起的恢复原状义务(ongedaanmakingsverplichtingen)的约束。
- 在协议终止前,Eatcard 以任何方式已向客户发出的与协议框架内已(部分)执行或交付的事项有关的发票,客户必须支付。这些发票金额在协议终止时即告立即到期应付。
- 协议和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拟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所有条款,在终止后仍然有效。这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关于 Eatcard 责任排除和限制的条款、知识产权、适用法律、争议解决以及本条款。
第 20 条:额外工作
- 应客户的要求或经客户同意,Eatcard 可执行超出协议内容或范围的工作和/或服务(额外工作)。客户须按约定的(小时)费率支付这些工作和/或服务的费用,如无约定,则按 Eatcard 的通常(小时)费率支付。
- Eatcard 没有义务执行上一款所述的额外工作,并可要求就额外工作另行订立协议。
- 客户确认并接受,额外工作可能会影响协议的执行、双方的责任、此前可能约定的固定价格和/或期限。
- 如在约定固定价格的协议中需要进行额外工作,Eatcard 应客户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额外工作的财务影响。
- 在协议执行期间产生额外工作(或对额外工作的需求)这一事实,不构成客户终止、解除或撤销协议的理由。
第 21 条:适用法律
- 协议受荷兰法律管辖,但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维也纳公约)的适用。如客户并非在荷兰设立,而是在欧盟的另一成员国设立,则选择荷兰法律不影响客户援引其设立所在成员国法律中强制性条款所提供的保护,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能通过合同有效排除
第 22 条:投诉和争议解决
- 客户须尽快,且无论如何须在投诉发生后 30(三十)天内,通过电子邮件(support@eatcard.nl)向 Eatcard 提出投诉。
- 双方之间与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凡与协议有关或由协议引起且在 30(三十)天内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给位于荷兰 ’s-Hertogenbosch 的 Oost-Brabant 地区法院的主管法院裁决。与此相反,双方可书面约定,将其争议依照荷兰仲裁协会(NAI)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阿姆斯特丹,适用荷兰法律。如客户设立于荷兰以外,则在适用的欧洲法规强制授予其该项权利的范围内,客户有权向其设立地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 前述各款不影响双方采取保护措施和/或申请临时救济的权力。
第 23 条:其他条款
- 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中,“书面”也包括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通信,前提是发件人的身份和通信内容的完整性已得到充分确认。
- 对协议和/或通用条款和条件的偏离,仅在 Eatcard 明示以书面形式接受的情况下有效。
- 如协议部分无效或变为无效,或被证明部分无效,双方仍受协议其余部分的约束。Eatcard 将以有效且非无效的条款替代无效或失效的部分,且该替代条款在考虑协议内容和目的的情况下,其法律后果应尽可能与无效和/或失效部分的法律后果一致。
- 协议项下允许或要求作出的所有通信或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Eatcard 有权修改和/或补充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最新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可在网站上查阅,或将提请客户注意。如客户在通用条款和条件修改和/或补充后继续使用服务和/或产品,即表示客户不可撤销地接受新的通用条款和条件。
- Eatcard 接收或存储的任何通信和/或文件的版本,在客户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作为真实且具有约束力的证明。
- Eatcard 以电子方式进行的通信或函件,在客户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视为在发出时已被客户收到。如因投递和/或可访问性问题导致通信或函件未被收到,则在所有情况下均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
- Eatcard 有权聘请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行使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履行其义务。
- 客户只有在事先获得 Eatcard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将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对本文件有疑问?请发邮件至 support@eatcard.nl,或致电 +31 (0)73 711 09 76。